4月30日,满城区检察院提起的李某涉嫌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满城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
经查明,2019年6月19日至11月27日期间,李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满城区某村村南采石厂开采矿产品并对外出售,获利近2万元。经评估,李某非法开采矿产品的采出量为5000余立方、重达近15000吨,市场价格总计18万余元。
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满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满城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非法采矿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更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造成国家资源的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满城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检察机关对其行为的危害性对李某进行了警示教育,提请法院在依法对李某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其依法承担矿产资源损失18万余元,承担环境修复及土地复垦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李某当庭表示认罪,表示今后绝不再犯,并愿意积极承担环境修复及土地复垦责任。
法条解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许可制度,任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违法人员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赔偿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修复等民事侵权责任,为非法采矿行为付出“双重”法律代价。
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遭受极大破坏,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是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更重要的目的在于倡导人们群众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自觉地爱护生态环境,合理地开发与保护矿产资源。
来源:保定检察
总编辑: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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