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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14起长江、黄河沿线违法采矿

人民网北京4月14日电 (记者毕磊)为加强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近日,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14起重大典型违法采矿案件。

“我们要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维护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的良好秩序。”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20年自然资源部组织长江、黄河沿线相关省对2018年以来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情况进行核实,目的就是要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违法采矿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把长江、黄河沿线三公里范围内作为首先关注的重点区域,并加强了对地方的督促指导工作。针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协同当地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该负责人指出,长江、黄河沿线相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长江保护法》实施为契机,深刻认识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进一步强化“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拿出长牙齿的硬措施,及时发现、坚决制止、严肃查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长江沿岸非法开采破坏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供图

当地执法部门对非法开采设备进行查封。自然资源部供图

当地值法部门对非法开采区域进行查处并拉上警戒线。自然资源部供图

一、山西省河曲县马某某、王某某违法采矿案

2020年5月至6月,马某某、王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勘探项目名义,擅自在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社梁乡郝家村开采铝土矿、铁质粘土。2020年6月,河曲县自然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马某某、王某某违法开采铝土矿2193.26吨、铁质粘土2266.43吨。河曲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已执行。因涉嫌非法采矿罪,河曲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2月,河曲县人民法院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马某某、王某某被禁止在缓刑期间从事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有关的活动。

二、江苏省宜兴市甘某某等3人违法采矿案

2020年4月,甘某某、邹某、刘某某等3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张渚镇东龙村老虎山开采石料。2020年5月,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相关部门移交线索,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甘某某等3人违法开采石料190.4吨,违法所得1.23万元。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3万元,并处罚款6188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已执行。

三、浙江省杭州市何某某违法采矿案

2020年4月,何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东山村开采石料。2020年5月,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何某某违法开采石料0.2387万吨,违法所得5.9万元。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作出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5.9万元,并处罚款0.5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已执行。

四、安徽省巢湖市张某违法采矿案

2019年9月,张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安徽省巢湖市夏阁镇五星社区扬旗山开采砾岩并销售。9月27日,安徽省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张某以土地复垦名义违法开采砾岩1.22万吨,违法所得17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4月,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追缴违法所得17万元,并处罚金3万元。

五、江西省进贤县夏某等6人违法采矿案

2018年8月至10月,夏某、文某某、吴某某、孙某某、李某某、万某某等6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钟陵乡盈塘村涂家山开采瓷土。10月22日,进贤县自然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夏某等6人违法开采瓷土0.86万吨。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进贤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7月,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夏某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0.8万元;文某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0.6万元;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0.2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0.4万元;夏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0.4万元;追缴李某某非法所得2.6万元、夏某某非法所得2.6万元。2019年12月,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万某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0.8万元;扣押孙某某等人盗挖的瓷土8636.76吨,依法处置后变现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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