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罪案件,被告人付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其非法获利的14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9年7月初,付某与岳阳县村民马某联系后在马某家自留山无证进行矿石开采,付某请来胡某的挖机并联系买家现场挖掘现场销售,买家梅某、葛某等7人安排货车到现场装载山砂运走。总共开采了350余车,其中325车以人民币400元/车的价格销售,剩余25车以人民币459元/车的价格销售,获利人民币14万余元。经鉴定,涉案矿石总计980余方,价值22.5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而擅自采砂价值人民币22.54万元,非法获利14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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